阜阳开发区彭顺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202民初12004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开发区彭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葛建荣、葛汉生、唐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开发区彭顺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葛建荣、葛汉生、唐宝明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开发区彭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开发区彭顺建材经营部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汤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乔梦洁
判决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