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东营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503执保27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东营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中海石油东营石化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账户的存款38418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谷来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成亭
判决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