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72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勇与被上诉人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劲松,被上诉人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武、原审被告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武、原审被告李飞委托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审中,被上诉人明都建安公司向本院提供收据一份,认可收到张勇工程保证金5万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何武
审判员王世如
代理审判员魏晶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
判决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