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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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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泉水、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赣行申368号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汪泉水诉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赣7101行初226号行政判决:驳回汪泉水的诉讼请求。汪泉水不服提起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赣71行终35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泉水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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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汪泉水申请再审称,1、二审以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结案,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有关部门修改图纸后还是未按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去做,会产生严重侵害后果,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汪泉水不得已在室内依法改建、纠正前款违法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只需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3、二审判决没有认定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的事实,也没有按证据法规定,在判决书中说明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4、申请人是被拆迁户,没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规划部门不会批准。城市规划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是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明显比其他条款更大,申请人将玻璃房内的烟道排气道改建到玻璃房外是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搭建隔楼防止天有不测风云下冰雹侵害当事人权益。5、二审判决是让申请人依法建设行为向被投诉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让路。公司是在取得修改原有图纸审批文件后,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没有按城乡规划法去做,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建设的行为是在受到不法伤害的前提下,不得已做出的本能反应。故请求确认鹰潭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无效。 鹰潭市城市管理局提交意见称,1、汪泉水对其将玻璃房内烟道口、排气管改造成从玻璃房外排出,并在玻璃房内浇筑混凝土隔层的事实没有异议。2、汪泉水提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但该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是建设单位,汪泉水不属于其调整对象,也混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未经批准搭建或者擅自改变的相关处罚。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不可诉。该通知书是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对违法搭建行为进行处罚的阶段性行为,是行政处罚的其中一环。通知书中也没有设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表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驳回汪泉水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芬 审判员陈雯雯 审判员谢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建平
判决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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