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张海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湘1002执恢5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6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人民西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林、唐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海林、唐蕾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
二、2019年8月26日,本院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张海林名下有一台奥迪牌车辆,车牌号为湘L×××××,该车已被本院查封但因下落不明未能找到,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8月27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唐蕾、张海林名下有房产一套,因该房产已设置抵押,本院已委托机构进行询价,待询价结果出来在决定是否处置。
四、2019年12月23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俊
判决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