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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热力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7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联系方式:0472-5901572
注册时间:1991-01-1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4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蒸汽热供应,城市集中供热,热水及蒸汽供应,供热采暖;采暖管道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施工;房屋租赁;供热费的收缴;热计量装置的销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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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热力总公司与包头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291民初718号         判决日期:2019-07-04         法院: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与被告包头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亚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管网改造费27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07年4月15日至全部款项暂计至起诉之日2019年4月20日为200459.97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包头市亚麻纺织厂职工住宅楼供热管网进入市集中供热管网,本次供热工程由被告圣龙亚麻等三家单位共同申请,原告热力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新建热力站费用和管网维修改造费用由被告承担1070000元。截止2006年12月7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800000元,尚欠270000元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2007年4月15日向原告支付剩余270000元。但本次供热施工早已完成,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并未付款,原告多次发函、上门催要,均予推脱,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管网建设费的行为已造成原告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包头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本案中的相关程序问题。原告称被告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70000元管网改造费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2009年7月15日是本案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而在此期限之前的时效期间,原告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也没有证据显示诉讼时效曾经中断或失效后再行接续。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就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二、管网改造费不应由被告支付。被告属于民营企业按章纳税,除此之外的社会民生事业不需要企业承担责任。所谓的供暖管网改造应该是政府和社会公用事业的承担者出资和建设与被告无关。所以当初要求被告承担部分管网改造费用,从性质上看属于政府乱摊派,被告已经支付了800000元,其后被告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目前已经停产停工,所以270000元管网改造的摊派款也无力再缴纳。三、原告所诉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违约金亦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提供的2009年12月2日被告圣龙亚麻出具的麻圣龙发(2009)029号“关于包头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目前发展情况的汇报”的文件复印件一份。文件中记载,“2004年8月,包头市政府及国资委的严格考察,哈尔滨圣龙集团以其完整的产业链及行业优势,被引进包头注册了包头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并以此为依托重组包头亚麻纺织厂......”。可以证明哈尔滨圣龙集团被引进包头后,又成立了被告圣龙亚麻由其负责对包头亚麻纺织厂进行重组。 2、被告圣龙亚麻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被告圣龙亚麻成立于2004年9月10日。被告圣龙亚麻自述在其成立后,承接了哈尔滨圣龙集团的前期关于重组项目的准备工作,哈尔滨圣龙集团退出重组工作,被告圣龙亚麻独自进行经营和管理。 3、原告提供的2006年6月20日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3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文件中记载,“市亚麻纺织厂职工住宅楼供热管网要一次性进入全市集中供热管网,这既是企业改革的要求,也是我市环保工作的要求。市热力总公司要给予最大支持,免缴其供热入网费,新建热力站和管网维修改造的费用由哈尔滨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市热力总公司、市政府国资委三方共同出资解决”。可以证明市亚麻纺织厂职工住宅楼供热管网进入市集中供热后,新建热力站和管网维修改造费用由哈尔滨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市热力总公司、市政府国资委三方共同出资解决。 4、原告提供的2006年8月24日包头亚麻厂和包头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提出的《关于亚麻小区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申请》复印件一份。该申请载明,“包头市政府采用先期介入、恢复生产、破产重组、做大做强”的原则,引进包头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接收重组包头亚麻纺织厂”,“包头亚麻纺织厂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事宜双方已于8月19日签订了合同。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30号文件中‘包头亚麻纺织厂职工住宅楼供热管网要一次性进入市集中供热管网’的要求和包头亚麻纺织厂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我们申请办理亚麻小区并入贵公司集中供热管网事宜,望贵公司能够考虑到包头亚麻纺织厂的现状,在今年供暖期到来之前,以最优惠的新建热力站和管网改造费用,给予解决亚麻小区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为盼”。可以证明,被告圣龙亚麻承接对包头亚麻纺织厂重组的事实,包括对包头亚麻纺织厂职工住宅楼供热管网建设改造的相关事宜,同时要求对管网的新建及改造费用给予优惠。 5、原告提供的2006年9月8日原告热力公司出具的《圣龙亚麻住宅区供热方案》复印件一份。该方案载明,亚麻厂住宅区供热方案所需费用包括:管网建设费用、一次网费用、热力站费用、二次网改造费用、分户改造费用等总计4460000元。可以证明市亚麻厂住宅区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总计4460000元。 6、原告提供的2006年12月7日被告圣龙亚麻给原告热力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复印件一份。该函载明,“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30号文件,市亚麻纺织厂职工住宅楼供热管网要一次性进入全市集中供热管网,免缴供热入网费,新建热力站和管网维修改造费用由哈尔滨圣龙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市热力总公司、市政府国资委三方共同出资解决,我公司已向贵公司支付了我公司分摊的供热一次管网干线及热力站建设费用伍拾万元,并预交二次管网改造及分户控制改造费用叁拾万元。待2007年4月15日二次管网改造及分户控制改造启动时,我公司将支付上述总工程预算中我公司应分摊的107万元中的余额贰拾柒万元整”。可以证明市亚麻纺织厂职工住宅楼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由被告圣龙亚麻分摊107万元,被告已缴纳800000元,尚欠270000元承诺2007年4月15日二次管网改造及分户控制改造启动时缴纳。 7、原告提供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两份。可以证明被告圣龙亚麻于2006年10月30日向原告热力公司缴纳管网建设费500000元,2006年12月7日向原告热力公司缴纳管网建设费300000元。 8、原告提供的2006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包头市热力总公司新增供热面积认定表》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双方确认包头市亚麻厂位于××区交汇处建筑物供热面积为35350.83平方米。 9、原告提供的二次网检修验收记录单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原告对亚麻小区外网改造二次网检修于2007年10月26日验收完毕。 二、被告圣龙亚麻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58元,减半收取4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美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丽平
判决日期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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