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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于平
联系方式:0531-87940409
注册时间:1992-10-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1701室
简介:
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林业及生态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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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03民初52号         判决日期:2019-07-04         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8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6400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热源厂锅炉土建安装工程进行监理,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监理酬金为144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00000元,剩余640000元至今未付。 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履行完合同义务,未交付工程资料和监理资料,导致整个工程未竣工验收,因此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监理费及损失。 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提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监理日志八本及监理月报六本,被告对监理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的真实性被告表示需庭后进行核实,但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给予回复。第二次庭审中,被告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付款回单2份、记账凭证1份及原告开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其于2016年9月13日向原告付款30万元、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付款30万元、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付款20万元,共计80万元,原告对付款情况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2015年11月15日的工作联系单一份(显示工程名称为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热源厂项目,项目名称为2*75T炉主厂房,系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后,向工程施工单位东营泰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热源厂项目部发出),拟证明其在监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为涉案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内容与监理合同显示的工程名称,以及被告关于涉案工程自2015年4月份即已经开工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确认在监理合同签订前工程即已开工,且由原告为工程提供监理的事实;另外,本次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提交的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部分形成时间在监理合同签订之前为由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所涉工程与监理合同所涉工程一致,记载的工程施工内容具有连续性,其中监理人员的签名与上述联系单中监理人员的签名相符,被告亦认可在合同签订前工程已经开工,故该组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够综合证明原告为涉案工程提供监理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证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9月1日,被告(委托人)与原告(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锅炉土建安装工程进行监理,酬金为1440000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1监理范围包括:该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2.1.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及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七天前;2.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开工七天前;3.监理月报:次月5日前;4.专项报告:收到批示或会后3天内;5.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每次会议后2日内;6.监理日记:次月5日前。酬金支付方式:基础完成10日内付40%即576000元,框架结构完成10日内付40%即576000元,剩余20%即288000元为工程竣工完成10日内付清。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4年7月11日,停工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至今未验收。被告则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4月份,完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仅部分投入使用,后其又称为保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生产提供蒸汽,2*35T锅炉、2*75T锅炉先投入使用试运行,再组织竣工验收,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需要多个单位参与,故无法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原、被告确认监理费支付情况为:2016年9月13日300000元、2017年5月27日300000元、2017年6月5日200000元,共计80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64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5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蕊 人民陪审员李希平 人民陪审员罗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刘佳
判决日期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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