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13执4725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6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20400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欲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协商期限暂不确定,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67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焦海龙
审判员单德瑞
审判员张海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震晖
书记员于硕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