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龙、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俞琴芬、徐汉翠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3民终3255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益龙因、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琴芬、徐汉翠、徐州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审期间,上诉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日签收该公司提交的一审答辩状邮政特快专递及投递签收情况打印件一份。徐州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2017年9月14日其与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益龙签订的解除《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书一份
判决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益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8元、上诉人江苏省利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赵东平
审判员陈小兵
审判员曹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嫣然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