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02民辖终557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88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巴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兴平西铁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机车车辆东北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起重轨道平车采购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法院起诉”,虽上诉人不是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但作为本案的被告,有权利要求本案适用该合同的协议管辖约定。鉴于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阜新市新邱区,且阜新市新邱区是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阜新市新邱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董凯
审判员安静
审判员苍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艳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