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化海与甘肃民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化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19)甘0402民初3095号
判决日期:2019-07-02
法院: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化海诉被告甘肃民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化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被告甘肃民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墙及大门改建工程、靖远县靖安乡新城村和新丰村村委会的文化室建造工程、靖远县靖安乡新合村村委会建造工程,分包给被告陈化鹏,后陈化鹏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每日劳务费为200元,原告共计工作163天,劳务费为32600元。期间被告甘肃民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钦军向原告转账15000元,被告陈化鹏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6740元,现尚剩1086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劳务费未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晓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金珊珊
判决日期
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