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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7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富志
联系方式:027-87561260
注册时间:1997-05-23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南路8号
简介:
生物制品、医药产品、保健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国家控制经营的化学品)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冻干粉针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眼用制剂(眼用凝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的生产与销售(生产地址为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科益工业园;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路科益产业园);医药信息咨询、对医药行业投资;进出口业务(需持证经营的应持有效证经营,国家限定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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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1民终10948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科益公司与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5年9月6日解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科益公司认为应当认定该合同解除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二、一审法院认定科益公司应向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支付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固体制剂车间的施工图阶段费用合计489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实际仅完成并交付合同约定方案设计阶段,科益公司仅需向其支付方案设计阶段相应费用。三、一审法院认定科益公司向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科益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也应当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一直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二、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已于一审期间提供了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科益公司却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三、科益公司不应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让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承担责任。四、一审法院认定科益公司向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符合事实与法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益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科益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工程设计合同款652000元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548500元(暂定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以上暂合计1200500元;2.判令科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科益公司就其固体制剂车间新版GMP改造项目设计招标。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就科益公司固体制剂车间新版GMP改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固体制剂车间新版GMP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5年5月20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合同约定设计费共计815000元,双方还就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设计内容、设计文件交接、费用、支付方式、责任、合同生效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工作内容为固体制剂车间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具体如下:①固体制剂车间的方案设计;②固体制剂车间的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文件;③固体制剂车间的工艺设备布置图、管路布置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设计(含弱电)、照明设计、采暖、通风、净化空调、设备及建筑防雷设施设计、消防系统等施工图设计;④本项目实施后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设计(含弱电)、照明、热力、消防系统等总图施工图设计”。合同第六条规定: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日期、地点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文件 4 方案确认后10天交付 1.方案在合同生效当天进行双方签字确认;2.初步设计开始前方案设计应该通过有关部门批复;3.施工图设计前初步设计文件应通过相关审批;4.交付地点:甲方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南路8号,乙方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76号 2 初步设计文件 4 方案确认后14天交付 3 固体制剂车间的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弱电施工图) 12 方案确认后39天交付 4 其他配套工程施工图 12 车间施工图提交后10天交付 合同第8.2条约定:“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捌万壹仟伍佰元整(¥81500);之后,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乙方提交固体制剂车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贰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244500);乙方提交其他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支付设计费的10%,计捌万壹仟伍佰元整(¥81500)。上述设计文件经上级设计审部门通过且主体质量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肆万零柒佰伍拾元整(¥40750元);项目验收合格且GMP验证通过后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肆万零柒佰伍拾元整(¥40750元)。若非设计方原因在设计交付6个月时,设计文件仍未送或未审查时,甲方结清设计费。若非设计方原因导致GMP验证失败,在设计文件交付8个月时,甲方结清设计费。若非设计方原因导致GMP验证失败,在设计文件交付8个月时,甲方结清设计费。”合同第9.1.3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第9.1.5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科益公司于案涉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了定金163000元。 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于2015年6月出具案涉项目总平面图,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该图纸上盖有图纸专用章。2015年8月10日,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出具审查意见书,该审查意见书载明系由科益公司送审的科益公司固体制剂车间新版GMP改造项目施工图纸。该审查意见书的审查意见表包含的专业为: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2015年8月25日,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向科益公司发出传真要求科益公司书面确认项目后续工作是否停止、合同是否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设计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固体制剂车间新版GMP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第12.7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伍份……,备案一份”,结合合同第六条有关事宜中“1.方案在合同生效当天进行双方签字确认……方案确认后10天交付方案设计文件,14天交付初步设计文件……”,且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已交付相应设计文件,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完成了设计方案的确认。根据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可以认定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的施工图纸蓝图已由科益公司送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审查。审查意见书中显示,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的送审图纸存在需要修改完善之处,故应认定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的图纸设计处于在固体制剂车间的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弱电施工图)阶段。 科益公司称其已于2015年8月24日向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发出过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其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证据。结合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来看,2015年8月25日的函件可以确认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当时理解科益公司发出的意思表示是拟解除合同,在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已要求科益公司书面明确是否解除合同,科益公司不予答复的行为应视为其未明确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在2015年8月25日时未解除。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在2016年4月25日的发给科益公司函件中称:我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贵公司拟终止……实施,将项目改为在葛店开发区原车间内进行改造的电话告知。……于9月6日对后续改造项目设计进行了设计报价”,结合科益公司当日的会议纪要,应综合认定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参与了科益公司将案涉项目改建它址而内部邀标的报价,故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在当时应已明确知晓科益公司不再继续履行《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固体制剂车间新版GMP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已于2015年9月6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考虑到设计工作的智力特殊性及合同的约定,科益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款项。结合案涉合同第9.1.3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考虑到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已提交了固体制剂车间的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弱电施工图),虽有需要修改之处,但应已完成该设计阶段的大部分设计内容。合同第8.2条约定:“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捌万壹仟伍佰元整(¥81500);之后,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乙方提交固体制剂车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贰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244500);乙方提交其他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支付设计费的10%,计捌万壹仟伍佰元整(¥81500)。上述设计文件经上级设计审部门通过且主体质量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肆万零柒佰伍拾元整(¥40750元);项目验收合格且GMP验证通过后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肆万零柒佰伍拾元整(¥40750元)。若非设计方原因在设计交付6个月时,设计文件仍未送或未审查时,甲方结清设计费。若非设计方原因导致GMP验证失败,在设计文件交付8个月时,甲方结清设计费。若非设计方原因导致GMP验证失败,在设计文件交付8个月时,甲方结清设计费。”故科益公司应支付方案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固体制剂车间的施工图的设计费为489000元(81500元+163000元+244500元)。对于科益公司已支付的163000元定金,应抵扣其应付的设计费,故科益公司还应支付326000元(489000元-163000元)。 合同第9.1.5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本案科益公司仅支付了定金,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轻工业武汉设计公司在科益公司一直未付进度款的情况下,未行使顺延提交设计文件的权利和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作的权利,放任科益公司的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确定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5年9月6日起算,违约金以326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第9.1.5条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一审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326000元;二、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03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支付7803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6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803元,由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6元,由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03元,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李瑜 审判员胡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赖瑞文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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