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802财保12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新坝支行32050175744409006816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嘉毓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新坝支行32050175744409006816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跃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员戴晖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