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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祖明
联系方式:0514-82720818
注册时间:2004-08-04
公司地址:扬州市兴扬路17号
简介:
生产销售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植物蛋白饮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农副产品收购,蔬菜销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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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军与吴科伟、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103民初4826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红军诉被告吴科伟、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红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春,被告吴科伟、祖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长明、阳光保险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伟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156元;2、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先行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日6时34分许,吴科伟驾驶车牌号苏K×××××1中型厢式货车沿滁州市滁宁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滁宁快速通道9KM路段+8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冯红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冯红军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认定,吴科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苏K×××××中型厢式货车车主为祖名公司,该车在阳光保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祖名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方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4724.67元,护理费3630元,共计18354.67元。 吴科伟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 阳光保险浙江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原告应当提供投保于我公司的行驶证并经年检合格,驾驶员的驾驶证并经审验合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在有效期内,并不得有超载、机件不合格等免责或加扣免赔的情形,对于原告诉请的相关赔偿,医疗费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三期明显过长,诉请标准过高,其主张按照安徽城镇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单方面委托的伤残等级和三期不认可,我司申请重新鉴定。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均明显过高,车损依据不足,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概况并认定如下: 1.2018年12月20日6时34分许,吴科伟驾驶苏K×××××中型箱式货车沿滁州市滁宁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滁宁快速通道9KM+8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冯红军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冯红军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科伟负全部责任,冯红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冯红军至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另冯红军还用去门诊治疗费用1434.5元。2019年6月27日,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冯红军的伤残等级及“三期”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冯红军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为此用去鉴定费2620元。 2.事故发生时,苏K×××××中型箱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祖名公司,该车在阳光保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冯红军认可祖名公司垫付护理费2850元。 3.事故发生前,冯红军购房并居住于滁州市南谯区龙蟠社管中心龙蟠南苑,其女儿出生于2010年10月26日,父亲出生于1949年1月27日,其父亲共育有冯红军等两个子女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红军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4708.4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扬州祖名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850元; 三、驳回原告冯红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冯红军负担2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1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明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林园浩 书记员孙敦玥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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