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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斌
联系方式:0851-83829000
注册时间:2013-06-09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1号E区7栋18-23号
简介:
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护坡、隧道、路面路基、机场跑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高层建筑、仿古建筑、厂房工程的施工;大中型水电站及火电厂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城建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修、幕墙、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河道治理;土石方工程;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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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学与刘波、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902民初2928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洪学诉被告刘波、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洪学及其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夏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波、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洪学诉称:2015年初,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刘波,被告刘波自称是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并告诉原告有劳务工程可以合作,但必须交纳6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才能顺利签订工程合同。原告信以为真于2015年5月11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将60万元工程保证金通过西安市雁塔区农村合作银行转至被告刘波的账号,被告刘波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有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事后被告没有将其所称的工程与原告进行合作,也未退还原告的工程保证金。原告发现被告欺骗,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被告都不予理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0万元与转款手续费50元及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波、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刘波,被告刘波自称是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并告诉原告有西安市原户县的劳务工程可以合作,但必须交纳6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才能顺利签订工程合同。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将60万元工程保证金通过西安市雁塔区农村合作银行转至被告刘波的中国银行西安北环锦园支行62×××16账号,同时原告为此支付50元转款手续费。被告刘波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上载明“交款单位黄洪学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收款事由代交保证金刘波2015年5月13日”,并加盖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转款后,被告没有将其所称的工程与原告进行合作,也未退还原告的工程保证金。原告为保护财产权益,于2017年5月10日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被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仍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银行流水,转款凭证,收费凭证,收据,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刘波、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黄洪学转款手续费50元、保证金6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刘波、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巩麟 人民陪审员吴小平 人民陪审员王儒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雪晶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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