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明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民特1610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明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9]11294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为:1.经申请人向用工单位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了解: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曼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田俊强共同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后追加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被申请人曾做过眼部手术,2019年6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应南京曼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最终选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至今尚未作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所依据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次仲裁裁决。具体详见申请书。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辩称:1.民事侵权诉讼与工伤赔偿仲裁是两个独立的程序,被申请人的劳动能力伤残级别结论是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申请人想以诉讼案件的鉴定结论否认仲裁案件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毫无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在入职之初就经过公司入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被申请人是视力正常,该报告目前由申请人保管,其未提交该证据。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具体详见答辩状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卢艳贝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刘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波
书记员付斯琦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