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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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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腾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交通运输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民终964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省腾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航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城市交通运输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初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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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腾达航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皖08民初65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涉案两幢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权属不是因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在引江济淮行政征收过程中,桐城市交通运输局的法律顾问根据单位的委托,通过审查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对涉案两幢房屋的权属表示异议,桐城市监察委员会因此发函至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求暂停发放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腾达航运公司、桐城市交通运输局因而产生权属争议。诉讼过程中,桐城市交通运输局的答辩意见以及庭审举证、质证、代理意见,均是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权属表示异议,否认腾达航运公司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本案是腾达航运公司与桐城市交通运输局之间的权属争议,不是腾达航运公司与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之间因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二、一审混淆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驳回起诉缺乏依据。本案属确认之诉,系腾达航运公司、桐城市交通运输局发生权属争议而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不是主张征收补偿款的给付,不是给付之诉,腾达航运公司与桐城市监察委员会或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没有权属之争和给付争议,因而本案与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无关。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腾达航运公司、桐城市交通运输局是诉争财产或物权的利害关系人,虽然桐城市交通运输局辩称,其并未对诉争房地产或补偿款主张所有权,其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但桐城市交通运输局一直否认腾达航运公司对诉争财产享有物权,自己主张所有权是一种争议,否定他人的所有权也是一种争议。综上所述,一审认为本案是因为履行行政协议而发生的争议,驳回腾达航运公司的起诉,明显不当。 腾达航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安徽省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1#101混合结构2层楼房(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位于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2#101混合结构4层楼房(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位于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3#101混合结构3层楼房(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的征收补偿款12096255.86元、搬迁费26896.3元、过渡费40344.45元、奖励268963元、移装补助费22950元归腾达航运公司所有;2.确认位于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地号为08170502011、08170502013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面积1553.25㎡)所有权归腾达航运公司所有;3.确认位于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地号为08170502002-1、08170502002-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腾达航运公司所有。庭审中,腾达航运公司放弃要求确认位于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2#101混合结构4层楼房(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征收补偿款5038264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系桐城市交通运输局下属集体企业,2000年改制后尚有部分遗留问题未解决。为彻底解决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桐城市市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挥部于2011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解决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改制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桐企指字〔2011〕5号)》文件,成立了由桐城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桐城市体改办、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医保中心和鲟鱼镇等单位参加的“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组”,负责处理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改制的所有遗留问题。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改制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组决定对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资产、债务等整体“打包”处理并就处理方案在“桐城报道”予以公示,载明:“公司固定资产有4层楼房1栋,3层楼房1栋,2层楼房1栋,新办公楼1栋,配电房1间。规划中保留1栋4层楼房,其余撤除”、“公司现存3宗土地共9379㎡,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均位于鲟鱼镇内江居委会。…”。腾达航运公司取得了转让权,并于2012年7月3日签订了《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改制遗留资产、债务等整体打包转让协议》,且办理了房地产权利人为腾达航运公司、证号为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69××25、69××26号的《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人为腾达航运公司、证号为桐国用(2012)第4372、4373、437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腾达航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根据桐企字[2011]5号《会议纪要》整体《打包处理转让协议》以及土地规划意见,原航运公司房产仅保留1120㎡,其他房产予以拆除。鉴于目前原桐城航运公司占用住房一时无法搬离,我公司待职工宿舍搬空后将以下房产及时拆除,办理房产注销手续(1.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建筑面积698.86㎡;2.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建筑面积845.71㎡)。特此承诺”。 因引江济淮工程建设需要,腾达航运公司与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腾达航运公司座落于安徽省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地段的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该协议书中“其他事项”载明,根据桐监字(2018)3号文件指示,腾达航运公司的2栋房产(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房屋所有权权属有异议,上述2栋房产房屋征收补偿款暂停发放。 桐国用(2012)第43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号08170502013、使用权面积1094.6M2”,桐国用(2012)第43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号08170502011、使用权面积2158.1M2”,桐国用(2012)第43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号08170502002-2、使用权面积6126.3M2”。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桐城市航运公司、证号为桐国用(05补)第0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号08170502002-1、使用权面积2882.9M2”,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桐城市航运公司、证号为桐国用(05补)第0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号08170502002-3、使用权面积766.7M2”。 桐城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0日向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桐监字(2018)3号《函》,载明:我委在核实有关线索时,发现腾达航运公司的2栋房产(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面积698.86平方米;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面积845.7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权属有异议。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上述2栋房产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暂停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腾达航运公司持有位于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1#101混合结构2层楼房(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和3#101混合结构3层楼房(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2字第××号)权属证书,并依据其与桐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张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看,该补偿协议性质为行政协议,腾达航运公司主张补偿款归其所有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腾达航运公司该节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况且征收补偿款发放主体也非桐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至于腾达航运公司主张位于桐城市鲟鱼镇内江居委会地号为08170502011、08170502013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地号为8170502002-1、08170502002-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该节诉讼请求涉及原桐城市航运(轮船)公司改制事项,该改制行为系桐城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驳回腾达航运公司的起诉。腾达航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061元予以退还
判决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初65号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安徽省腾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起诉的内容; 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初65号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安徽省腾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起诉的内容; 三、指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腾达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合议庭
审判长余思民 审判员胡小恒 审判员王惠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黎娜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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