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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冶凌
联系方式:023-42889120
注册时间:2014-12-17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蟠龙村堰塘湾
简介:
内科、肾病学专业(血液透析技术)、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停车场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医疗器械消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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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维软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民初267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特维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维软件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医院)技术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特维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振华、沈春芳,被告(反诉原告)宏仁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雄、成世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特维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仁医院支付特维软件公司开发经费65000元,赔偿金10000元,合计75000元;2.判令宏仁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4日,特维软件公司与宏仁医院签订了一份技术委托开发协议,协议签订后,特维软件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宏仁医院仅支付了特维软件公司30000元开发经费,对于另外应付的65000元开发经费一直未付。庭审中,原告明确10000元赔偿金系为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被告(反诉原告)宏仁医院答辩称:一、根据双方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特维软件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向宏仁医院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亦未通过验收,宏仁医院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该付款。二、合同签订后,特维软件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8周届满后仍未采取改进措施,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宏仁医院于2018年6月7日向特维软件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特维软件公司已签收了该《合同解除通知书》,因此,本案诉争的合同已经解除。特维软件公司不能依据已经解除的合同来要求宏仁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反诉原告)宏仁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特维软件公司与宏仁医院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于2018年6月7日解除;2.判令特维软件公司返还宏仁医院支付的开发经费30000元;3.诉讼费用由特维软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宏仁医院与特维软件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发时间为8周(工期是在医院接口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验收期限:甲方在接到乙方允许验收通知后30日内完成项目的验收并确认,验收地点为重庆合川宏仁医院。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0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叁万元整;(2)合同内所有系统安装完毕,上线试运行30天后,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生产使用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5%,即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第七条约定验收的标准和方法为:1.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符合甲方呈乙方的书面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2.包含合同第二条中双方所确认的功能。3.验收期限为30天。4.验收合格,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但甲方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后30天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宏仁医院作为合同的甲方履行了所有的配合义务,特维软件公司未能依约在8周内履行完毕。特维软件公司开发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满足宏仁医院的需要。截止提起反诉之日,特维软件公司也没有正式通知宏仁医院验收、也没有正式向宏仁医院交付工作成果。2018年6月7日,宏仁医院向特维软件公司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同日特维软件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综上所述,宏仁医院与特维软件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特维软件公司没有向宏仁医院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应当返还宏仁医院支付的开发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特维软件公司答辩称,宏仁医院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宏仁医院的反诉请求,并判令宏仁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宏仁医院自相矛盾,宏仁医院在其反诉状中提出特维软件公司没有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又提出没有收到特维软件公司的工作成果,二者相互矛盾。2.宏仁医院收到特维软件公司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应当依法提出,其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3.特维软件公司与宏仁医院之间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特维软件公司的义务已按时履行完毕,工作成果在2018年3月就已交付完成,经过了近3个月,特维软件公司才收到宏仁医院的催促函。根据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特维软件公司在交付工作成果后宏仁医院30天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宏仁医院验收合格。4.宏仁医院收取了特维软件公司开出的合同约定总金额的65%价款的发票,至今未退还,实际上也认可了欠款事实。5.宏仁医院要求特维软件公司退还30%的预付款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合同解除,也不是必须要退还预付款。综上所述,宏仁医院提出解除技术开发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宏仁医院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基本事实: 2017年11月,特维软件公司出具的《重庆明瑜宏仁实业有限公司微信平台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显示,技术方案部分的信息集成平台的内容为:通过企业服务总线ESB将三家医院的HIS系统(重庆中联、深圳坐标)及北京标软体检系统进行集成,完成各医院信息系统解耦和集成。《技术偏离表》中载明了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医院信息、就诊服务、住院服务、沟通服务、个人中心、后台管理及其他等各部分所要求的功能规格及所投产品的功能规格。 2017年11月24日,宏仁医院(甲方)与特维软件公司(乙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1.第一条,项目名称为宏仁医院微信平台。2.第二条,项目标的的技术内容、方法、路线和要求中约定了住院服务、沟通服务、个人中心、后台管理及相应模块的内容。3.第三条,研究开发任务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完成时间为乙方收到材料、图片及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先行支付的款项后开始软件的开发。开发时间为8周(工期是在医院接口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项目采用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实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或缩短该期限。验收期限为甲方在接到乙方允许验收通知后30日内完成项目的验收,并确认,验收地点为宏仁医院。4.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本合同金额总计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0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合同内所有系统安装完毕,上线试运行30天后,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5%,即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合同金额的剩余5%即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1年免费售后服务期满后10日内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当次付款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第五条,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及协作、技术服务事项。甲方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各项技术指标及功能。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开发设计。6.第七条,验收的标准和方法。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符合甲方呈乙方的书面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合同第二条中双方所确认的功能。验收期限为30天。验收合格,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但甲方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后30天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如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工作成果进行修改,乙方可根据改动酌情优惠收取制作费。甲方验收软件的标准以双方合拟的合同作为通过的根据。7.第九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方式。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其他条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合同签订后,宏仁医院按合同约定向特维软件公司支付了首期款30000元。2018年3月27日,特维软件公司向宏仁医院交付了上述合同的技术成果即微信平台软件。2018年4月15日,特维软件公司向宏仁医院开具金额为700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宏仁医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27日特维软件公司向宏仁医院交付微信平台软件后,宏仁医院就微信平台软件的“页面修改、登录问题、预约时间、短信验证、缴费记录”等相关问题与特维软件公司进行沟通。 2018年5月9日,特维软件公司向宏仁医院发出《催款函》。2018年5月15日,宏仁医院向特维软件公司发送的《催促函》显示,宏仁医院于2018年5月15日在回复特维软件公司的催款函中表示,特维软件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向特维软件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条件即“合同内所有系统安装完毕,上线试运行30天,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后10日内”,同时主张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 宏仁医院和重庆宏仁一医院有限公司均系重庆瑞康宏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成世清系重庆瑞康宏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IT经理,并兼任宏仁医院IT负责人。 2017年11月24日,重庆宏仁一医院有限公司(甲方)与特维软件公司(乙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1.第一条,项目名称为重庆宏仁一医院有限公司微信平台。2.第二条,项目标的的技术内容、方法、路线和要求中就医院信息、就诊服务、个人中心后台管理及相应模块的内容作出了约定,内容与宏仁医院与特维软件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3.第三条,研究开发任务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开发任务分解表中载明开发内容有医院介绍、就诊服务、个人中心、运营后台。4.附件一:项目标的的技术内容包括医院信息、就诊服务、住院服务、沟通服务、个人中心、后台管理及相应模块的内容。5.附件三:技术方案。信息集成平台为通过企业服务总线ESB将三家医院的HIS系统(重庆中联、深圳坐标)及北京标软体检系统进行集成,完成各医院信息系统解耦和集成。宏仁医院认为此合同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内容与宏仁医院与特维软件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内容整合在一起即构成《投标文件》中《技术偏离表》的内容。 特维软件公司与重庆宏仁一医院有限公司就上述《技术开发合同书》的纠纷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案号:渝(03)民初193号],宏仁一医院认为特维软件公司所交付的微信平台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特维软件公司申请对该案合同标的微信平台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进行鉴定。特维软件公司与重庆宏仁一医院有限公司一致同意鉴定目的为特维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是否能够实现合同附件一各项功能。特维软件公司与宏仁医院向本院确认,因本案中交付的软件与上述协议中交付的软件功能一致,故该案的鉴定意见完全适用于本案,本案中无须再次鉴定。 2019年4月30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沪东方IT司鉴所【2019】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鉴定过程。6.查看软件功能。(5)打开检验用安卓手机(SHDFJD-SB-07)上的微信,关注掌上医疗公众号,用手机号注册后登录。查看就诊服务部分的“预约挂号”,“预约挂号”可以按科室和时间进行预约挂号并展示预约结果,如图17所示。(6)查看就诊服务部分的“侯诊查询”,“侯诊查询”展示就诊科室、等候人数、就诊号和叫号时间等侯信息,如图18所示。(图18显示,前方排队人数还有1002人,当前诊号16,我的诊号:18,叫号时间:12:44)。分析说明:按照掌上医疗系统的要求部署了服务器,搭建了掌上医疗系统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因搭建平台的服务器ip地址是47.97.108.219,所以需要修改配置文件,将相关地址指向服务器47.97.108.219。为了满足掌上医疗系统对医疗数据的需求,特按照接口文档开发了相应的数据接口,实现了HIS数据的应答。从掌上医疗系实际运行的情况看,该系统能够实现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各项功能。鉴定结论:送检U盘内特维软件公司给重庆宏仁一医院有限公司开发的掌上医疗软件能够实现合同附件一中的各项功能。宏仁医院对此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达到特维软件公司的证明目的,并向本院申请重新对涉案微信平台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理由为:第一、上述鉴定意见书载明,就诊服务部分显示“我的诊号18,当前诊号16”,而“前方排队人数还有1002人”,因而返还的数据错误,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第二,鉴定意见的鉴定系统是在特维软件公司提供的系统中进行测试的,而涉案软件需要安装在宏仁医院的服务器上并应与宏仁医院和重庆中联、深圳坐标及北京标软体检系统进行集成,完成各医院信息系统解耦和集成,因而不能证明涉案软件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涉案软件不仅应符合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功能,还应当具备《投标文件》中《技术偏离表》载明的功能,并就涉案软件是否实现《技术偏离表》载明的功能向本院申请鉴定。特维软件公司则认为,第一,排队人数是医院HIS系统的返回值,这个值不是微信平台产生的,当患者在微信端支付了挂号费后,微信平台会把患者支付成功的结果返回给HIS系统,HIS系统给微信平台返回挂号成功对应的值,微信平台会向患者展示挂号成功的信息。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按照接口文档开发数据接口,在模拟的环境下实现了HIS数据的应答,上述显示的数值系按照接口文档实现的HIS数据应答,系固定的返回值,但有返回值即意味着功能能实现。第二,涉案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应以《投标文件》的内容,而当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的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两份、《投标文件》、《催款函》、《催促函》、《合同解除通知书》、邮件查询单、《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登记表》、《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两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判决结果
一、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特维软件有限公司65000元; 二、驳回南京特维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重庆合川宏仁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志强 审判员张琰 人民陪审员王传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友佳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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