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青执115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锦峰公司要求以其位于“锦峰·滨河苑”的房产置换(2016)青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信青-A-2013-007-01《债务重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本院对该置换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流拍后,信达公司同意将锦峰公司流拍资产以物抵债,本院遂作出(2017)青执42之二号执行裁定书,确认锦峰公司以其位于“锦峰·滨河苑”27号、28号楼的商业用房和公共用房及仓储和宾馆等作价111589609元抵偿信达公司本金94965438.01元及其违约金和迟延履行的利息。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信达公司始终未协助锦峰公司办理信青-A-2013-007-01《债务重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撤销手续,锦峰公司遂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强制信达公司履行(2016)青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助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青海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东路锦峰滨河苑7、8、9、10、15、17、18号楼188套住宅(详见锦峰·滨河苑需撤销抵押权房屋明细表)的抵押权撤销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班玛吉
审判员那亮
审判员宋毅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小丽
书记员张中勤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