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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栋启
联系方式:0311-67902691
注册时间:2011-05-06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港1509室
简介:
以自有资金对国家非禁止或非限制的项目进行投资,对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净水工程、粉尘治理、水务环保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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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108民初1729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钰霞、被告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昔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93260.27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472383.56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的逾期利息为472383.56元,2019年3月1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3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被告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以需完成其作为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金实缴义务为由,向原告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借款。2017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37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10%,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为自借款方用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2017年9月22日,原告依约通过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翟营大街支行向被告打款37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综上,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不是实际借款人,因为2016年5月12日,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利用当地资源与山东威德科技有限公司合办“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特大型生物天然气和有机肥循环化综合利用项目”,并成立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威德公司占股65%,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占股25%,黄梅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占10%。并口头约定前期工作由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办理,支出费用700万元。到2017年9月20日,山东威德公司以湖北现代乳业出资未到位为由,主动介绍本案原告出借被告370万元并签订合同。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将此款汇至被告账户,被告当天将此款一分不少汇入同晟账户(黄梅)。因实际借款人是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山东威德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借款技巧,利用被告出借条及账户融资,所以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可以推定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提供书面担保,因本案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未有过业务往来,如果没有介绍人提供担保,原告不可能向相隔千里的民营企业出借巨额资金,这样违背常理。三、应用质押物优先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方用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出借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现根据合同法担保相关规定,应由同晟公司所持股权清偿。四、利息应按6%计算。综上,该笔借款应由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原告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币370万元,用以完成被告作为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金实缴义务;借款利率为年10%,借款期限为自借款方用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两天即2017年9月22日,原告依约通过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翟营大街支行向被告打款370万元,完成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庭审中被告也提交了两份汇款凭证,证明其已于借款当日将该370万元打入了湖北同晟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龙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3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王新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景明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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