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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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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琦
联系方式:0769-22313111
注册时间:2003-08-11
公司地址: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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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19民终4532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东莞分行)及原审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广东分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负担。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建行东莞分行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登记证明编号为02301104000279111697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已于2016年9月20日到期。建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雅路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路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2301104000279111697记载的应收账款质押行为的登记期限为一年,登记到期日为2016年9月20日。即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行为仅设定了建行东莞分行截止至2016年9月20日止的应收账款质押权。自2016年9月21日起,雅路公司并没有为建行东莞分行案涉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二、登记证明编号为03003151000363090885的应收账款质押行为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如上述第一点所述,雅路公司与建行东莞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雅路公司并未为建行东莞分行涉案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因此,雅路公司与建行东莞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办理登记,以登记证明编号为03003151000363090885所记载的应收账款质押行为属于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三、案涉应收账款质押行为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一年内为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裁定雅路公司破产重整。雅路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为建行东莞分行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因此,雅路公司与建行东莞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办理登记,以登记证明编号为03003151000363090885所记载的应收账款质押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予以撤销的行为。 建行东莞分行及长城公司广东分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许卫 审判员邹凤丹 审判员陈美苑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吴晓勇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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