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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56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映
联系方式:0816-5281908
注册时间:2001-01-01
公司地址: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佳琪世纪村A幢
简介: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及经营、旧房拆迁、物业服务、水产养殖、企业自有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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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宏达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722民初1003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琪房产公司)与被告绵阳宏达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琪房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保、唐朝宏及宏达投资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何良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佳琪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对三台县黄家坝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工程融资本金7283228.45元、利息(利息支付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及违约金21799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5日,原、被告就三台县黄家坝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签订了《黄家坝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招商合同》,其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融资义务,经双方确认共融资本金人民币43598200元。被告却未按照招商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据招商合同约定,被告除继续履行支付本金、利息外,还应承担实际投资额5%的违约金,双方经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贵院,盼准予请求。 宏达投资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支付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1)支付单元。按照招商合同约定支付单元应当由征地拆迁、1-2栋楼和3-6栋楼组成,因为合同约定是以单项或者单体建筑作为支付单元。(2)支付节点。按照合同约定单体建筑的支付节点是4个,单体完工支付投资期间的利息,单体建筑完工后分三年支付完本息。原告不顾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仅按照宏达公司进款时间进行计算还本付息是错误的。(3)被告在支付节点前支付的款项应当冲抵本金。在招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原告的资金压力被告提前偿还了原告的部分借款,所偿还的资金应当全部计算为冲抵原告的借款本金。基于以上三点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支付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宏达公司没有迟延支付原告本息,因此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25日,佳琪房产公司(乙方)与宏达投资公司(甲方)签订了《黄家坝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招商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东西向和南北向道路各一条(含桥一座),长度2100米,项目投资估算2765万元。2.安置房建设项目:安置房规模6万平方米,投资估算5976万元。二、投资金额及投资方式:工程总投资估算人民币8741万元(大写捌仟柒佰肆拾壹万元,准确投资金额待工程完工后,以双方协商认可符合有关规定、有资质审计单位的审计金额为准)。乙方所投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期注入。三、投资回报及期限1.从借款之日起,甲方逐笔累计,以月为一个阶段,按三台县信用联合社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计付资金利息,不计复息,完工后结清并支付投资期间所有利息;2.乙方的工程投资,从单体工程完工之日起,甲方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付款比例为第一年付给乙方总投资40%资金及当年全部资金的利息,第二年支付给乙方总投资30%资金及总投资60%的资金利息,第三年付给乙方总投资30%资金及所有资金利息。若不能按期还款,除按约定利率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外,按万分之五计滞纳金。3.以单位工程为准,计算完工时间和计算付款起始时间,具体单位工程划分为:道路工程分桥梁和道路两个单体工程,安置房建设以设计确定的幢楼为单位。4.投资期限为三年。四、投资结算方式1.前期费用计算双方认可的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监理及施工报建等工程建设前期所有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工程开工前十日,由乙方一次性借给甲方,计入项目总投资。2.工程建设费以工程中标价为计算依据。3.项目总投资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审计机关审计确认。五、其他:1.本协议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十日内,乙方将100万现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招商保证金,由双方共同监管。2.乙方投资达到300万元时,退还50%的保证金给乙方;工程投资达到1000万元时,退还其余保证金。3.若甲方在征地、拆迁中有资金缺口,乙方应予借资支持,具体借款金额、资金利息双方另行协商。4.甲、乙双方依法进行项目的监督、管理、工程招标、项目建设等全过程。建立项目专户和联合工作管理机构,所有合同、财务支出、工程认证、技术管理共同签证认可。……六、违约责任1.双方若有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视为违约。2.如甲方违约(含征地、拆迁等原因),除偿还乙方所投资金本金及约定利息外,还要按实际投资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应的民事责任。3.如乙方违约,乙方按投资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尾页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有双方单位公章。 合同签订后,佳琪房产公司依约向宏达投资公司履行了融资义务,共计融资43598200元。宏达投资公司共向佳琪房产公司还款53617314元(2010年7月20日还款500000元,2010年8月6日还款500000元,2011年6月3日还款5000000元,2012年3月27日还款3000000元,2012年6月4日还款5000000元,2012年6月21日还款5000000元,2013年2月4日还款2000000元,2014年1月26日还款4000000元,2014年8月22日还款2000000元,2014年10月28日1500000元,2014年12月25日还款600000,2015年1月7日还款2000000元,2015年1月16日还款3000000元,2015年2月13日还款1000000元,2015年7月21日还款2000000元,2015年8月6日还款8000000元,2015年10月15日还款2000000元,2016年2月2日还款1000000元,2016年2月5日还款2000000元,2016年6月1日还款2000000元,2016年11月23日还款1517314元),但未明确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另查明,1.《黄家坝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招商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实际上有两部分,即三台县潼川镇顺江村拆迁安置房及顺江村灾后重建道路工程。该合同签订后,2009年6月16日,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潼川镇顺江村道路灾后重建项目业主变更的批复》(三发改〔2009〕281号),载明:……将潼川镇顺江村道路灾后重建工程项目业主变更为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2009年12月7日,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与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台县潼川镇顺江村灾后重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担顺江村灾后重建道路工程的建设。2009年12月9日,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向被告出具《关于委托宏达投资公司实施和管理顺江村道路灾后重建项目的函》(潼府函〔2009〕27号),将顺江村道路灾后重建项目委托给被告实施和管理。同月21日,被告向三台县宏达土地房产公司出具《关于对潼川镇顺江村道路灾后重建项目实施通知》(绵宏投知〔2009〕38号),载明:……现项目前期设计、招商、招标等工作已经完成,并于2009年12月18号开工建设。经研究,由你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和日常管理,代集团公司履行工程合同中甲方职责。2010年11月30日,三台县宏达土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台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顺江村拆迁安置房一期建设项目的施工。而原、被告双方均未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施工,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项目专户和联合工作管理机构,对此情况双方在庭审中均予以认可。3.宏达公司收到的43598200元融资款中有2700000元备注为南寺坝融资款,佳琪房产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不会再另行主张权利。5.双方对融资金额、还款金额以及计息标准均无异议,仅对款项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双方均提供了按各自主张的方式计算的项目融资款本息计算表)。双方分歧在于:宏达投资公司认为其归还的款项应当先偿还本金,剩余的款项再偿还利息,故其已经履行完自己还本付息的义务,无需再向佳琪房产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佳琪房产公司认为宏达投资公司归还的款项应当先偿还利息,剩余的款项再偿还本金,故宏达投资公司尚欠融资款本金7283228.45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1706645.19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黄家坝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招商合同、双方资金往来凭证、佳琪房产公司对账单、三发改〔2009〕281号批复、潼府函〔2009〕27号函、绵宏投知〔2009〕38号通知、三台县潼川镇顺江村灾后重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黄家坝项目融资款本息计算表(原告、被告各提供一份)以及当人事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为此本院对上列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绵阳宏达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本金7283228.45元以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1706645.19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佳琪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42元,由被告绵阳宏达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颖 审判员许亚州 人民陪审员谢晓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芹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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