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甘03执101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应负担案件款9392744元(其中:案件款9318750元,申请执行费73994元)。但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在银行存款9392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军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永帅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