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甘03执1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宁夏飞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应负担案件款9392744元(其中:案件款9318750元,申请执行费73994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昌云飞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翟云飞、翟继东、张超峰、陈能先、谢鸿海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年
审判员陈兴昆
审判员李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永帅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