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华能与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良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424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宁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华能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良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曹华能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张家【房屋所有权证:宁郊房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宁集用(城)字第04941号】房产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良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二、查封曹华能与张小红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宁化县张家【房屋所有权证:宁郊房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宁集用(城)字第04941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曹华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廖国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芳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