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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7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建生
联系方式:0597-2285575
注册时间:2012-10-24
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五马第路16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隧道工程、送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力设备、特种设备安装除外)、建筑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施工;环卫设施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植树造林、林业施工、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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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能与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良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424财保4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宁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华能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良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曹华能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张家【房屋所有权证:宁郊房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宁集用(城)字第04941号】房产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成良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二、查封曹华能与张小红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宁化县张家【房屋所有权证:宁郊房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宁集用(城)字第04941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曹华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廖国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芳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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