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志成电力有限公司、彭绍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802执1175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志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8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欠款,而其名下没有房产。2019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粤0802执1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
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炳忠
审判员邓胜发
审判员郭天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旭军
书记员徐丽花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