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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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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联系方式:0371-66320526
注册时间:2003-06-17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26号国奥大厦2701-27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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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张灵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05执16037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灵耀、张旭东、王丽玲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67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灵耀、张旭东、王丽玲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限制消费令; 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8月20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旭东名下案件款10840.54元,现已发还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1辆汽车,均无查封价值且未实际控制,不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无缴存记录; 七、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回复。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松鹤 审判员李安永 审判员郭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颜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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