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银花、杨栋等与城步苗族自治县诚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529民初666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银花、杨栋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诚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银花、杨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时、被告诚信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银花、杨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保障原告房屋安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建费用125165元及鉴定费30000元,合计155165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元月左右,因被告电站蓄水时,由于设计规划不合理,受水浸影响造成了原告房屋下沉开裂受损。经双方协商被告赔偿了原告15000元房屋损失。在2009年9月被告对被水淹的地段进行了回填,所填的土比原告房屋低10公分左右,水沟排水尚可,原告房屋受损不大,勉强可以居住。但在2010年12月,被告实施了第二次回填,所填的土四周高度比原告房屋高出了50公分,当时原告向村委会和被告的负责人反映情况,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一到下雨天,雨水和原告家的生活用水就无法排出。2017年7月因连降大雨,河水暴涨,由于原告的房屋排水不出,导致原告的房屋被水淹。由此,原告全家不得已搬出该房屋至今。原告与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目前,原告的房屋经鉴定已成D级危房,无法居住。该房屋若重建经鉴定需重建费用125165元,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3万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诚信公司辩称,被告修建电站后原告提出其房屋受损,丹口镇政府委托邵阳市宝庆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原告等八户受损私宅进行了鉴定,原告对鉴定结论并未提出异议。2010年10月20日和2011年1月22日被告依约支付了赔偿款,对于原告受损的赔偿双方就此了结。2017年7月,原告房屋并未遭受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被告诚信公司下属的尖口水电站蓄水发电。该水电站在原告等八户村民的住宅东面20-30米处修筑堤坝。2010年6月,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人民政府就原告等八户村民的房屋主体产生裂缝的原因委托邵阳市宝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6月30日出具了邵宝司鉴中心【2010】司检字第35号《房屋产生裂缝的原因司法鉴定报告书》,其鉴定意见是:1、原告等八户私人住宅建筑结构标准低,质量比较差,年代久。结构主体本身就有部分裂缝,加之尖口水电站修堤坝,部分房屋基础低于水电站堤坝,特别在山水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形成内涝,堤坝内排水不畅。使部分农户基础处在水浸泡中。地基基础承载力下降,原来老裂缝有新的扩展,因此房屋裂缝扩展与排水不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部分房屋达到危险房屋Cu级,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危房标准Cu级的农房不存在安全隐患。3、建议①对达到危房标准Cu级的农房,进行局部加固补强处理,以确保结构安全使用要求。对没有达到危房标准Cu级的农房,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只要对裂缝进行必要的修复即可。②该坝水位造成内涝,建议采取填土挤压将内涝水位排出,或采取其他措施从根本上保证村民房屋基础不被软化。2010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因尖口水电站水淹区信塘村杨栋户砖混木结构房屋一座,受水淹影响,经电站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房主杨栋(以下简称乙方)多次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受水淹影响房屋赔偿费15000元;二、协议签定赔偿后乙方负责整改、维修,今后与甲方无关;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原告龙银花在协议上签了名,被告法定代表人舒忠利亦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当天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赔偿款。2010年12月26日被告与信塘村就防洪堤内菜地回填事项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由信塘村负责实施。由于回填土四周高出原告房屋,影响原告排水,当时原告即向被告和村委会反映情况,未得到答复。2011年元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住房补偿款。2017年7月因连降大雨,河水暴涨,由于原告的房屋排水不出导致被水淹,原告全家不得已自此搬出涉案房屋至今。此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2018年10月22日,丹口镇司法所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了《龙银花私人住宅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为:综合评定该栋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整栋危房)。该鉴定报告对原告房屋损坏原因的分析是:1、该房屋建造时,受当时各方条件(如设计、材料、人员机械、施工技术、现场监督等)所限,房屋本身存在一些施工质量缺陷;2、该房屋长期无有效的维修、维护;3、由于该房屋靠近水库,地势较低,受到水的侵蚀。其处理建议是:该房屋维修成本较高,维修价值较低,建议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或重建。2018年11月22日,丹口镇司法所委托邵阳市大祥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房屋重建的市场合理价格进行价格认定,该中心于2018年12月31日出具了邵大价认定字(2018)第1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原告的房屋重建市场合理价格为12516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有原告提交的原告房屋被水淹的照片2张、被告与信塘村签订的《补充协议》1份、《龙银花私人住宅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1份、《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被告提交的《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书》1份、《协议书》1份及原告出具的收据2份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由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诚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龙银花、杨栋房屋重建费用41388元,鉴定费用8667元,合计50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原告龙银花、杨栋承担1050元,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诚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尹安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嘉均
代理书记员王梦薇
判决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