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740万元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联系方式:0571-28801618
注册时间:2006-11-20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
简介: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健康管理(不含诊疗服务),养老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旭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783执异105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张勇兵、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毛正河对本院查封坐落于金华市兰溪街当代江南7幢105室的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毛正河称,2015年4月17日,案外人毛正河与冯映签订《金华市房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向冯映购买坐落于金华市××街当代××室的房地产,房屋总价款355万元,首付款220万元(含定金5万元)于2015年4月22日支付,余款135万元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付清。因冯映归还案涉房产贷款资金不足,由案外人向金华市兴隆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的葛益芝出具35万元借条,以此借款35万元归还贷款。此后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期间,案涉房产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外人在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将剩余购房款100万元交付法院执行,婺城区人民法院由此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故请求:解除对坐落于金华市××街当代××室的房地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1日,本院对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张勇兵、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7)浙0783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吕旭东、冯映、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3698377.4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对判项一的债务的八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判项一的债务对被告吕旭东、冯映提供质押的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判项一的债务对被告张勇兵、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2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292元,由被告吕旭东、冯映、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张勇兵、杭州尧年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3161.5元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义务,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8)浙0783执21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坐落于金华市××街当代××室的房地产。 另查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金婺执异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冯映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已经签订转让该房屋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占有该房屋,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也非因原告原因,而且原告也愿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判决“在执行(2015)金婺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不得执行登记在被告冯映名下的金华市××街当代××室房屋,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毛正河提供《金华市房产(居间)买卖合同》一份、《金华市房屋转让合同》一份、《金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招商银行金华分行进账单(回单)三份、借条一份、收款收据一份、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一份(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执异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案外人与冯映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屋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的事实。提供金华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业务登记收件单一份、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契证一份、交房单一份、拟证明案外人与冯映之间已完成案涉房产交付,案外人已实际占有案涉房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中止对坐落于金华市兰溪街当代江南7幢105室的房地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何金阳 人民陪审员钟义友 人民陪审员陆智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辛健
判决日期
2019-12-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