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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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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魁与哈尔滨商业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109民初35号         判决日期:2019-12-25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隋魁与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魁、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刘海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隋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哈尔滨商业大学按照月工资1480元为标准,给付隋魁双休日上班的工资5130元(1480元÷30天×104天,此期间上班的周六、日为104天);2.判令哈尔滨商业大学按照月工资1480元为标准,给付隋魁法定假日上班的三倍工资1479元;3.哈尔滨商业大学按照黑龙江省最低工资1680元给付隋魁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12日工资差额2200元。事实和理由:隋魁原在哈尔滨市果品公司工作,从该单位退休后便开始领取退休金。此后,隋魁经朋友介绍于2016年10月2日到哈尔滨商业大学从事更夫及保安工作,月工资1480元,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哈尔滨商业大学也未给隋魁办理任何社保。隋魁自2016年10月2日入职至2018年9月12日离职,一直都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此期间的休息日、法定假日隋魁均在工作,未休息,但哈尔滨商业大学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付隋魁休息日及法定假日的工资,仍然按每月1480元的标准给隋魁发放工资,且无拖欠。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收入为1680元,而哈尔滨商业大学给付隋魁的工资为1480元,比最低工资少200元,故隋魁要求哈尔滨商业大学补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12日的工资2200元(200元×11个月)。2017年,其他同事跟哈尔滨商业大学提出涨工资,哈尔滨商业大学给涨了工资;当时,隋魁也找过,但哈尔滨商业大学却未给隋魁涨工资。哈尔滨商业大学未按劳动法规定给付相应的工资,隋魁于2018年9月12日提出离职。隋魁与哈尔滨商业大学是长期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事实上已经做到了哈尔滨商业大学的内部职工,除工资标准不一样,其他一切均一样。 哈尔滨商业大学辩称,隋魁于2016年10月到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作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隋魁、哈尔滨商业大学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保险、双休日、法定假日的规定。隋魁在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作期间,仅从事更夫一项工作,因工作内容、时间及工作方式的特殊性,双方已就工作时间及工作报酬达成一致,即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工作报酬每月1480元。双方对上班时间及待遇的约定属于自约行为,均受该约定约束。隋魁、哈尔滨商业大学之间为劳务关系,隋魁向哈尔滨商业大学要求支付双休日、法定假日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案中,哈尔滨商业大学与隋魁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综上,隋魁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隋魁于2018年9月12日向哈尔滨商业大学提出离职。哈尔滨商业大学按月给付隋魁工资,并不拖欠其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隋魁于2016年10月到哈尔滨商业大学从事更夫工作,于2018年9月12日离职。双方约定隋魁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每月报酬1480元。现隋魁诉至法院,要求哈尔滨商业大学给付加班费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隋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隋魁已预付)由原告隋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尚云珠
判决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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