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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云飞
联系方式:0552-2079829
注册时间:2012-10-24
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燕山投资大厦主楼702号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商品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预制件和沥青混合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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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303民初2696号         判决日期:2019-06-18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星市政)与被告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琦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星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田、被告中琦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昌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淮星市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1809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被告就蚌埠钓鱼台生活城配套工程承包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双方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蚌埠钓鱼台生活城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及监理初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80%;第三项约定: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90日内竣工结算完毕,双方无异议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5%留做工程保修期质保金,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退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程。2016年4月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合计为861809.2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发票,后被告支付72万元,尚欠141809.2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中琦置业辩称:我方认可原告总结算为861809.2元,现在含质保金尚欠141806.2元;因原告施工道路及排水两部分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在被告通知后拒不修复,被告只能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现维修工程未结束,维修费用未确定,被告将另行起诉,基于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承包人在办理质保金退付手续之前应提供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无质量问题书面材料,原告未满足该条款,现被告无须支付质保金4309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蚌埠钓鱼台生活城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钓鱼台生活城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及监理初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80%;3、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90日内竣工结算完毕,双方无异议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4、余款5%留作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退付,不计息;5、工程质量保证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质量保修期的支付:在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原则上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保修款支付,结算支付剩余保修金。承包人在办理工程质量保修金退付手续之前,应提供由发包人出具工程无质量问题书面确认手续。对于产生代维修相关费用的,承包方须出具书面承认各种扣款的确认函后,双方才办理质保金核退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施工,施工完毕后于2015年7月初交付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日进行了结算,价款为861809.2元,被告已支付72万元,尚欠141809.2元。故原告诉讼来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中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718.74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淮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被告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雅雯
判决日期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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