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6民初21732号
判决日期:2019-06-10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速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速力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5日,速力公司与兴竹公司签订购置合同,合同价款为3487940元。速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制造、供货的合同义务。但截至2014年11月27日,因业主方无法提供生产现场相关厂家设备接口协议,无法进行设备接口验收以及自动调度功能验收工作,致使合同一直无法履行完毕。速力公司多次向兴竹公司及业主提出要求尽快提供接口协议,始终无果。自2017年起,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稳定可靠的无线网络环境,设备接口验收及自动调度功能验收无法进行。迄今为止,兴竹公司支付给速力公司2043176元。2019年2月22日,速力公司向兴竹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要求兴竹公司组织设备接口验收及自动调度功能验收工作,但未果。故速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速力公司与兴竹公司签订的《大唐国际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二期建设GPS卡车调度系统终端购置合同》;2、判令兴竹公司赔偿速力公司损失1444764元;3、案件受理费由兴竹公司负担。
兴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兴竹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1层1049室(园区),但是,兴竹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1号楼20层,因此,兴竹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即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而非北京市丰台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鹏晓
判决日期
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