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民初808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6-06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沪0105民初8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870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2019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9)沪0105民初8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上海贞元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元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13487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宇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周梦远
判决日期
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