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5黄巍与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91民初1385号
判决日期:2019-05-24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巍与被告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巍,被告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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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巍提出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出差报销款19578.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6月19日入职被告处,岗位是销售。2018年7月23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人事主管和张海燕口头同意出差费用可以报销。原告出差经过公司OA系统审批或邮件确认,原告也按公司要求将出差费用报销单据给公司,但是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出差报销费19578.1元。
被告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别无争议,现在原告又就报销事宜向被告主张相关诉求,显然违反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2、原告主张的所谓的出差都没有经过公司的批准,也没有提交相应的发票供公司审核,公司对其出差事实以及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公司无法予以报销。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入职被告处,岗位是销售。2018年7月23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按约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金,双方别无争议。嗣后,原告向被告邮寄报销出差费用的资料,主张报销19578.1元。被告邮件回复称材料收到,请补充拜访客户的名称、时间以及会议纪要。
诉讼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被告公司查看OA系统,查明:公司差旅流程常规是先申请后报销,还有员工主动发起报销流程,原告部分差旅报销流程中显示为合合公司,部分未填写。就原告所主张的15笔出差报销中,除第3、12、15笔外,其他12笔出差中或有预出差申请,或有报销流程进行中。原告对此放弃主张第3、12、15笔出差报销;被告认为原告出差申请不规范或报销资料不全或报销费用不规范。被告认可2018年7月16日南京出差费用368元,其余费用均不予认可。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依法诉至本院。
关于出差补贴标准:被告公司上限是100元/天,关联的合合公司上限是120元/天。住宿标准被告公司北上广深是450元/天,其他地区350元/天。原告主张按照合合公司补贴标准,出差业务也是合合公司的;被告认为原告应适用被告公司的补贴标准。
就报销明细中各项费用,原告举证如下:1、相关机票或高铁车票的电子支付记录;2、通过携程网络支付的住宿费用或相关解释,2018年1月16日住宿费用实际发生为269元,原告主张为299元。被告质证意见为:1、对支付账单无异议,支付事实需核实;2、所列时间为原告的工作时间。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OA差旅申请系统和报销系统记录、电子支付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巍差旅报销款18847.1元;
二、驳回原告黄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审判员陈建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继红
判决日期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