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莱州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城金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鲁0683民初3635号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莱州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城金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经被告申请,并由原、被告双方确认,本院委托烟台大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莱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厂区房屋开裂损伤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YTS**-JG-**-2019-10-0**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泰和食品厂区未发现有符合采空区塌陷特征的地面变形,无证据表明泰和食品厂区房屋开裂损伤与金矿的采矿活动有关;2、因河道回填造成地下径流,泰和食品厂区西南角形成一条浅层沉陷带,该沉陷带是造成泰和食品厂区西侧机房、西南角围墙及冷库和恒温库西南角部区域开裂损伤的主要原因;沉陷带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
降及建(构)筑物开裂仍随降水变化有缓慢发展;3、泰和食品厂冷库中部东西向发展的地面及墙体裂缝为收缩裂缝,主要由于冷库运行过程中的温差变化造成的。为此,被告垫付鉴定费50万元。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莱州市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崔亚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欣雨
判决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