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劲松
联系方式:0755-27227456
注册时间:2000-04-28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企业大厦A栋五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自有物业管理(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
展开
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9023号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慧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冉华才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5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出租位于深圳市××××街道上星芙蓉工业区厂房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5年,厂房建筑面积6293.96平方米,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每月租金为113291.28元,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每月租金为124620.4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如被告逾期未交付租金超过三十天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合同终止被告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原告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被告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自2017年12月,被告开始拖欠租金,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租金347081.4元,依约定滞纳金为65399.31元,欠租时间超过30天。原告特依约定解除租赁合同,追讨被告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水费、电费和逾期未搬离的占用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判令被告在2018年7月31日前搬迁完毕并返还租赁房屋;2.被告支付2018年7月31日前的租金347081.4元,滞纳金65399.31元(暂计至起诉之日,要求继续以347081.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3.被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双倍租金即226582.56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付至被告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止;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当庭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018年7月31日前的租金原为347081.4元,变更为100151.4元,滞纳金截至开庭计算为55083.27元,继续按100151.4元按日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出租位于深圳市××××街道上星芙蓉工业区原锦祥B幢房屋给被告使用,厂房建筑面积6293.96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每月租金为113291.28元,从2018年5月16日始每月租金124620.4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5‰向收取滞纳金,如被告逾期未交付租金超过三十天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226582.56元;合同终止后被告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原告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被告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交纳了租赁保证金226582.56元,原告如约将涉案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2018年8月17日,原告以被告拖欠租金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作协议书、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申报回执房屋租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以及庭审笔录证明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涉案租赁物; 三、被告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占有使用费122809.64元; 四、被告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支付涉案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费(按124620.40元/月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返还涉案租赁物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4元、保全费2582.4元,由原告深圳市丰田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744元,被告深圳市松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5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慧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秀秀(兼) 书记员王昭贤
判决日期
2019-12-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