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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4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8553600
注册时间:2001-09-1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简介:
经营与通信、信息相关的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电讯器材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批发汽车;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汽车零配件;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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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民申1809号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华利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电信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我公司与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网络机房、网络教室建设项目合同》,我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已向我公司支付50%的设备款,我公司也已向其开具相应发票,且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及质保期内,双方并无其他业务往来,原审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主张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合同价款的诉求不予支持错误。二、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当。且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错误,根据我公司提交的录像资料,本案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最后追索涉案款项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故,我公司申请对案件予以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乌日娜 审判员玛依拉 审判员黄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露露 书记员查汗代理克
判决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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