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立与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402民初8912号
判决日期:2019-05-17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力立与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力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信源、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梁家雯和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4月份运费1100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两被告付清运费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日的利息为22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从2017年10月份起,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去给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龙山厂和南屏一厂送货,送货单次报酬为300元/车,来回往返报酬为450元/车,车辆、油钱、过桥费均由原告负责。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龙山厂收货签收人为杜鹃和叶过房,南屏一厂收货签收人为柯军和罗晓刚等。3月份已结算部分运费,还欠3-4月运费11000元。因两被告拖欠原告运费,2018年4月底原告没再为两被告拉货。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但两被告均拒绝支付运费。两被告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收表;2.原告机动车行驶证;3.微信聊天记录;4.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及加油费票据。
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我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路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由此可见,我公司仅与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与原告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收表》是《公路运输合同》第二条操作流程第(4)款“收货单位验签”的书面签收表,此签收表仅是我公司对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确认单据,并不能由此认为我公司与原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提及与原告进行微信聊天的人是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证据证明原告的运输费用一直都是由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再次证明我公司与原告无运输合同关系。二、我公司已经依照《公路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运费。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3-5月份的运费共195740元,我公司已经全部支付给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与我公司无关。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应予驳回。
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公路运输合同;2.运费统计表;3.紫翔电子运输清单;4.发票;5.付款凭证(回单);6.电子邮件;7.紫翔入门登记单。
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没有与我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我公司也没有报价。原告联系的是我公司业务员,没有直接与我公司联系,该业务员离职了,也没有交代接手人,因此运费未结算。二、原告没有与我公司的直接人员有过联系和沟通,原告一直都是与我公司的第三方中介调度张蕴泽联系,哪里要车,什么时间要车,运费多少,都是原告与张蕴泽之间在沟通转接与支付。三、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劳务纠纷关系。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一直都没有过金钱运费上的往来,我公司的紫翔业务都是直接与张蕴泽对接,所有的运费都是转由给张蕴泽。至于张蕴泽在外聘请何人送货,运费多少,我公司一概不知。且我公司与张蕴泽之间的运费往来也已全部结清,所有1月到4月的租车运费我公司都已全部转给张蕴泽,至于张蕴泽是否有转给手底下聘请的司机,我公司并不知情。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依据不足,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转账付款凭证;2.微信支付付款凭证;3.聊天记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车牌号码为粤C×××××的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驾驶粤C×××××车向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货物多批。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签收表签收货物。签收表载明的运输路线除两次是龙山厂和西城之间外,其余均为龙山厂和南屏一厂之间。签收表上还注明“要求百通填写的部分必须填写完整,不能为空白,否则不予支付确认”。根据原告举证的签收表,2018年3月的单次运输次数为9次,2018年4月的单次运输次数为8次,往返运输次数为14次。原告主张2018年4月的单次运输中有1次(2018年4月11日)已经付款300元。在原告举证的原告和张蕴泽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出示了部分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签收表。原告于2018年5月26日收款两笔,分别为400元和50元,共计450元,于2018年5月30日收款300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运费按照单次300元和往返45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11000元【(9+8-1)×300+14×450】。
原告和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原告系根据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指示向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原告和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张蕴泽之间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确定具体货物运输关系。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其与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业务车辆由张蕴泽负责调度。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举证的两被告间签署的《公路运输合同》约定,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的运费,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也向被告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运费发票。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电子运输清单显示,两被告之间的运输路线中包括南屏一厂和龙山厂之间的运输路线。两被告之间龙山厂和南屏一厂之间的运费标准为270元/次,往返则为540元。
另查,在原告通过微信追讨运费时,张蕴泽还表示“办公室应该还在吧!你过去找他们啊,而且他们还跟紫翔合作的吧”、“我都回老家了,我们老板都没让我负责了,所以现在这事我都管不了了,老板都交给阿鹏了”、“公司名叫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力立支付运费11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力立支付以11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力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珠海市百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伯华
人民陪审员龙小艳
人民陪审员姚燕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嘉颖
判决日期
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