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合利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执14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兴合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4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37848.2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48号裁决指定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
马莹莹
审判员
聂效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劳秋虹
判决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