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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伟
联系方式:0351-6942222
注册时间:2002-08-19
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591号25幢
简介: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荒山荒坡绿化;花卉、苗木的种植及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园林技术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的租赁;土石方工程;道路货物运输;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土地整理;生态修复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场地租赁;肥料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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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铁汉与薛海平、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110民初2305号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铁汉诉被告薛海平、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铁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艳,被告薛海平,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培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周刘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白铁汉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0579.68元,包括医疗费5846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69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4400元(营养费和护理费暂计算至12月2日)、外购药1015.83元、日常生活费1495.87元、交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用等待实际发生后继续主张,后续营养费、后续护理费、后续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继续主张)。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货车,沿晋源西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前方办丧事,逆向行驶至由西向东车道时,碾压步行的原告白铁汉,造成原告白铁汉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医院急救,诊断为左足碾压伤,左足多发骨折,左足跟皮肤剥脱伤,左足多发跖趾关节趾跗关节跗关节脱位,左足跟骨骨折等,后转往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并经左足清创探查骨折固定术,2019年7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16天。在2019年8月2日第二次住院,诊断为左足底皮肤坏死,左足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多发骨折伴脱位固定术后,经左足清创扩创vsd安置术,于2019年9月2日出院,实际住院32天。出院诊断为加强营养,加强陪护、不适随诊,3月后行皮瓣整形必要时骨折固定术。2019年7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作出的第1401104201900018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海平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涉案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公司,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薛海平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和原告白铁汉受伤事实无异议,其是被告康培园林公司的员工,与被告康培园林公司是雇佣关系,无能力承担赔偿费用。 被告康培园林公司辩称,对事故形成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重型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由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进行赔偿,在原告白铁汉第一次治疗过程中被告康培园林公司已垫付医疗费35303.69元。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辩称,本案的涉案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针对原告合法有据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其中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19年8月23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万元,计算赔偿费用时应予以核减。本案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不予承担。 根据有效证据,结合诉讼各方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12时30分,被告薛海平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货车,沿晋源西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到前方办丧事,逆向行驶至由西向东车道时,碾压步行的原告白铁汉,造成原告白铁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第1401104201900018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海平负全部责任,原告白铁汉无责任。被告薛海平与被告康培园林公司为雇佣关系,被告康培园林公司为雇用单位且被告康培园林公司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当天(2019年7月1日),原告白铁汉被送往武警医院急救,诊断为左足碾压伤,左足多发骨折,左足跟皮肤剥脱伤,左足多发跖趾关节趾跗关节跗关节脱位,左足跟骨骨折等,后转往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并经左足清创探查骨折固定术,2019年7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16天,同时,被告康培园林公司已经实际垫付原告白铁汉第一次治疗费用35303.69元。于2019年8月2日原告白铁汉进行第二次住院,入院诊断:外伤后左足底皮肤坏死、左足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多发骨折伴脱位固定术后。原告白铁汉分别于2019年8月6日、8月13日进行了左足清创扩创vsd安置术,于2019年8月23日进行左足清创扩创取隐神经皮瓣修复缺损取同侧大腿供区皮植皮VSD安置术,于2019年9月2日出院,实际住院32天。出院诊断:外伤后左足底皮肤坏死、左足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多发骨折伴脱位固定术后。出院医嘱:1、伤口隔3天换药1次,术后2周视愈合情况拆除缝线;2、适度功能锻炼;3、预防血栓治疗1月,4周后门诊复查;4、3月后行皮瓣整形必要时骨折固定术;5、加强营养,加强陪护、不适随诊。原告白铁汉在第二次治疗中共产生医疗费58467.98元(包括复印、打印病历资料工本费54.6元),外购药1904.33元,其中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 另,车牌号为×××的重型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白铁汉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为58467.98元,外购药为1904.33元,共计60372.3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铁汉54.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铁汉各项损失共计55117.71元。 三、驳回原告白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被告太原市康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齐万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香平 书记员宋立平 书记员宋立平
判决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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