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执2731号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紫光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经过财产调查,本院除查封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粤A×××××别克牌小汽车(未实际扣押)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西维尔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令其在3日内书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01执2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彭新强
审判员邹利纯
审判员刘卓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慧芳
判决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