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刘敏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304执恢970、972、97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敏孺、刘敏蜂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81-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共909677.7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拍卖被执行人刘敏孺、刘敏蜂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房产(房产证号:20××87),成交价款为1195000元,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刘敏孺、刘敏蜂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房产的拍卖款中扣划873654.68元。至此,被执行人刘敏孺、刘敏蜂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欠款2041044.24元,执行费27610.44元,均已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81-1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崔志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倩倩
判决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