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成红与被告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702民初4347号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成红与被告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韩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顾成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天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书辉、韩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顾成红请求本院判令:1.对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4824.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天恒公司未发表意见。
韩军辩称:1.本案已经漏掉主体,根据顾成红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调解书内容载明,李秋林可以证实是在工地上受伤的,顾成红自己写的申请书都认可了,他的包工头是李长红,所以李长红才是顾成红的雇主,李长红与顾成红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故而本案已经漏掉了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韩军依法追加李长虹为本案的被告;2.2018年12月11日下午5点,顾成红所谓的左眼被反弹的铁丝砸伤,经查实,该伤势不是在白鹤山镇危桥改造项目中受伤,与韩军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韩军无需对顾成红所谓的左眼被砸伤的结果承担责任;3.顾成红从事的木工工作,韩军已将整个木工发包给李长红,李长红是包工头,只负责包工不负责包料,顾成红的工资由韩军发放,所以韩军不应承担相关责任;4.顾成红是从事木工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应具有注意义务,自己有一定的责任;5.司法所所出具的调解书内容,医疗费7000元是韩军出于人道主义给顾成红的补偿,同时韩军当着司法所长胡旭的面前表明立场,此7000元是人道主义补偿;6.对于顾成红在诉状中列明的共九项赔偿项目,第二项误工费250元一天计算过高,顾成红属于无固定收入工作者,此标准过高;第三项护理费计算过高;第六项伤残补助费,因韩军对顾成红伤残等级有异议,现已提出重新鉴定,最终以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第八项交通费2000元需顾成红提供相关票据;第九项精神抚慰金若重新鉴定结果,顾成红不构成伤残等级,那么精神抚慰金不成立;综上几点答辩意见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的处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11日,顾成红在白鹤镇危桥改造工地上现场施工时,不慎被铁丝弹伤左眼。12月13日,顾成红在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12月27日出院,住院13天。顾成红系常德市柳叶湖白鹤镇月亮社区居民,常年在市城区建筑工地务工。
受本院委托,2019年11月12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顾成红本次损伤评定为拾级伤残,误工期2个月,护理期1个月,营养期2个月。
顾成红受伤损失如下:1.医疗费6874.58元;2.护理费3000元(100元/日×30日);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日×13日);4.营养费3000元(50元/日×60日);5.鉴定费1500;6.误工费8858元(53886元/年÷365日×60日);7.残疾赔偿金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费用总计为103428.58元。
另查明:白鹤镇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由天恒公司承包,天恒公司又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韩军,韩军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又雇请了顾成红。韩军已垫付了7000元
判决结果
一、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顾成红支付赔偿款65400元;
二、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顾成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韩军、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9元,顾成红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开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沈勋
书记员姜丹丹
判决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