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建中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523执273号之五
判决日期:2019-12-24
法院: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建中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3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邯郸市建中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建中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建中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02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现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君
判决日期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