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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菊生
联系方式:0735-2227686
注册时间:2000-04-11
公司地址: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国际物流园内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家用电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器辅件销售;住房租赁;风机、风扇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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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军、梁炳英与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民申2348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邓红军、梁炳英因与被申请人郴州拓普电器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亿枫房地产有限公司、郴州市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小达、朴善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邓红军、梁炳英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起火点为创维电视机。2.《遗失证明》能够证明起火点创维电视机系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购买。3.二审程序违法,超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且即使被申请人变更了上诉请求也应当给与申请人举证期限。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火灾事故损失223718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指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合议庭
审判长孙建立 审判员吴爱莲 审判员郑一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柳明 书记员周润昆
判决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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