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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7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方式:021-20328000
注册时间:2002-02-28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简介: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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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顺玲、罗志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2659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顺玲、罗志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喜华、连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顺玲、罗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程顺玲、罗志伟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人民币2580942.69元和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融资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11日为315961.43元),并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11日为985561.39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程顺玲质押给原告的3111623股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股票(证券代码:000793)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147359元、保全担保费17000元、差旅费11034.09元由被告程顺玲、罗志伟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原企业名称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17年12月29日变更为现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7日,被告程顺玲与原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文件。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即被告程顺玲分别以79.56万股(全流通股)、207.50万股(限售期一年)和207.50万股(限售期二年)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原告分别质押融资368万元(融资期限: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730万元(融资期限: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50%)和626万元(融资期限: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50%),购回年利率均为6.95%。之后,由于被告程顺玲质押的股票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线,亦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供经原告认可的其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原告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3日和24日向其出具《违约通知书》,被告程顺玲于2018年9月5日向原告补充质押127.88万股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以提高履约能力,但其质押的股票履约比例仍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经多次督促后,其拒绝继续履行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供经原告认可的其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等合同义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有关规定,被告程顺玲已违约,原告有权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程顺玲应向原告清偿所有应付金额包括融资本金、融资利息、违约金等。被告程顺玲已将622.44万股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质押给原告,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上述质押合法有效,原告系上述股票的质押权人,如被告不能清偿前述债务,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该部分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被告罗志伟系被告程顺玲的配偶,在被告程顺玲与原告签订《业务协议》及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时,被告罗志伟曾签署“同意配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偿还义务。被告罗志伟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程顺玲、罗志伟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程顺玲之间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关系以及双方依据协议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证据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00001); 证据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委托申请表; 证据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 证据5、股票质押交易类凭条; 证据2-5共同证明被告程顺玲向原告质押79.56万股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融入资金368万元,购回利率为6.95%,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为15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30%等交易情况; 证据6、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00002) 证据7、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委托申请表; 证据8、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 证据9、股票质押交易类凭条; 证据6-9共同证明被告程顺玲向原告质押207.50万股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融入资金730万元,购回利率为6.95%,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为17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50%等交易情况; 证据10、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00003); 证据1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委托申请表; 证据1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 证据13、股票质押交易类凭条; 证据10-13共同证明被告程顺玲向原告质押207.50万股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融入资金626万元,购回利率为6.95%,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为17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50%等交易情况; 证据14、被告程顺玲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表,证明被告程顺玲账户的柜台资金流水,账户于2017年12月28日分别收到三笔所融资金; 证据15、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于2018年7月19日在深交所的股价日线截图; 证据16、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于2018年7月20日在深交所的股价日线截图; 证据17、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于2018年7月23日在深交所的股价日线截图; 证据15-17共同证明被告程顺玲向原告质押的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日、23日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线的事实; 证据18、违约通知书及回执,证明因质押股票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线,被告程顺玲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充质押、提前回购等,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 证据19、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罗志伟于2017年12月21日在原告广州天河营业部手写“同意配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证据20、结婚证复印件; 证据19、20共同证明被告程顺玲和被告罗志伟的夫妻关系以及被告罗志伟知晓并同意其配偶程顺玲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融资; 证据2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00001),证明被告程顺玲于2018年9月5日向原告补充质押127.88万股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的事实; 证据22、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于2018年11月1日在深交所的股价日线截图,证明被告程顺玲向原告质押的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截至2018年11月1日仍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线、影响原告资金安全的事实; 证据2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被告程顺玲违约,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 证据2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财产保全担保费转账凭证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原告因被告程顺玲违约,为申请财产保全、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保全担保费; 证据25、差旅费发票、差旅费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因被告程顺玲违约,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前往法院立案、开庭而支付的差旅费。 鉴于被告程顺玲、罗志伟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被告程顺玲违约:待购回期间,T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被告程顺玲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被告程顺玲应向原告从违约起始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计算,违约金比率为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与约定利息并收。同时,涉案三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均约定购回价格(每100元年收益)为6.95元,即利息按年利率6.95%计算。 又查明,截至2019年6月11日,第一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00001)剩余应归还本金245425.06元、利息7024.60元、违约金191814.59元;第二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00002)剩余应归还本金75517.63元、利息2200.05元、违约金357420.85元;第三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000003)剩余应归还本金226万元、利息306736.82元、违约金436326元;上述三笔交易剩余应归还本金共计2580942.69元,利息共计315961.47元,违约金共计985561.44元。 又查明,被告程顺玲向原告质押的华闻传媒(证券代码:000793)股票数量共计6224400股,后原告对上述质押股票进行违约处置,于2018年12月20日卖出1037500股,2019年1月8日卖出795600股,2019年1月9日卖出1279677股,剩余质押股票的数量为3111623股
判决结果
一、被告程顺玲、罗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融资本金2580942.69元; 二、被告程顺玲、罗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截至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315961.43元和违约金985561.39元; 三、被告程顺玲、罗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均以融资本金2580942.69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9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四、若被告程顺玲、罗志伟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程顺玲协议,以被告程顺玲持有的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93)3111623股股票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程顺玲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程顺玲、罗志伟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419元,由被告程顺玲、罗志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顾权 审判员黄婧 人民陪审员黄玉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倩
判决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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