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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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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飞
联系方式:020-31059888
注册时间:2016-07-11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16层(仅限办公用途)
简介:
录音制作;广告业;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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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5民初19691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德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晓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3月,原、被告就制作发布“祈福缤纷汇”广告签署《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制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广州地铁3号线体育西路站品牌专区站厅北区(S)发布广告1套,发布日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5日;在广州地铁3号线客村站主题站厅(S)发布广告1套,发布日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9日,在广州地铁2号线昌岗站站厅包柱(S)发布广告1套,发布日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9日;合同总金额为1245300元,被告需要在2018年3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制作费用89700元,在2018年3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发布费用的30%,即346680元,在2018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发布费用的70%,即808920元,合同一方逾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合同标的总金额的15%向另一支方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原告已依约为被告制作发布了广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支付的款项808920元,因此,现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8089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679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被告与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祈福公司)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祈福公司委托被告以原告的资源作为制定发布广告的载体,并且就广告的形式和费用及发布的时间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表面上虽然被告是涉案投放广告的合同当事人,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可以看到,所有的广告都是由祈福公司发放,用来宣传销售其楼盘,祈福公司才是真正的广告投放者,而非被告。因此,被告已经向法庭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另外,被告在与祈福公司委托的合作中,至今分文未取,也没有收取任何的委托费用,若让被告单独一方承担涉案广告费用,从而放纵了真正的广告投放方,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祈福公司作为委托合作方,利用自己的优势,以及被告的经验缺乏,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利用被告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的原则,应当以违反公平等价原则予以变更。对于原告主张的未付广告费金额,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高出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庭予以调整。本案开庭前,被告主动与原告沟通过,因为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无力一次性支付所有的广告费用,因而被告提出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合同款,但是被原告否决了,因而和解无法达成。由此证明被告还是在承认事实的前提下,积极解决问题。再加上委托投放广告方恶意逃避责任,绝非被告故意所为,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被告签署《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制作合同》,约定就制作发布“祈福缤纷汇”广告事项,被告委托原告在广州地铁3号线体育西路站品牌专区站厅北区(S)发布广告1套,发布日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5日;在广州地铁3号线客村站主题站厅(S)发布广告1套,发布日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9日;在广州地铁2号线昌岗站站厅包柱(S)发布广告1套,发布日期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9日;合同总金额为1245300元,被告需要在2018年3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制作费用的100%,即89700元,在2018年3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发布费用的30%,即346680元,在2018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发布费用的70%,即808920元;合同一方逾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合同标的总金额的1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签约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制作发布了广告,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本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需支付的发布费808920元。原告追收债权无着,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80892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6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757.2(受理费137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区伟斌 人民陪审员李绯虹 人民陪审员王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萍
判决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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