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盐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311执367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533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黄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源
判决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