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王志火、王衍星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3刑终17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火、王衍星、陈燕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苏0311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志火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衍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燕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志火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被告人王衍星、陈燕英未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刑初4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红卫
审判员韩梅
审判员李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孙建猛
书记员赵峰艺
判决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