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县技工学校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223财保672号
判决日期:2019-12-23
法院: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省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尉氏县技工学校、尉氏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尉氏县技工学校及尉氏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3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志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芸芸
判决日期
2019-12-23